-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2020年第2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贵州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完成排污权交易相关手续后,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向其出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缴费人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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