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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其直属企业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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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其直属企业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 制定机构:朝阳区供销社、海淀区供销社、丰台区供销社、门头沟区供销社、通州区供销社、昌平区供销社、大兴区供销社、顺义区供销社、房山区供销社、怀柔区供销社、密云县供销社、平谷区供销社、延庆县供销社
  •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02日文书字号:京地税企(2004)154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其直属企业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4)154号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及直属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社及直属企业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用于你社及直属企业机关本身的经费开支。鉴于你社及直属企业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经费来源不能满足经费开支的需要,同意你社及直属企业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2619.6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各企业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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