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扶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扶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89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京劳行发字(1989)125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扶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行发字[1989]125号 1989年4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中央在京各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市工商银行各区办、县支行:

扶持生产资金是国家用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加快资金的回收和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安置待业青年就业,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后的新的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改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局将筹集的扶持生产资金专户存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工商银行经办分理处开设的帐户,经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可将款按规定借给劳动服务公司系统的符合借款条件的集体企业使用。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二、借款单位借款时,必须与市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规定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定后,即可办理借款手续。同时向市劳动服务公司交纳2%的信用保证金和按月计收的3~4.8‰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