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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长期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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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长期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长期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促进两国的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签订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长期贸易协定。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互供应的主要货物,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办理。上述货单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分年度供应数量或金额,将列入本协定有效期内相应年度的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缔约双方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对本协定所附货单的货物品种、数量或金额,可作修改或补充。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事项,应按照现行有效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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