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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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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9月1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扶助犬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内养犬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养犬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所需经费须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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