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89年4月14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海北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牧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农民工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对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义务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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