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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本省税务机关征收或者征收管理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信息共享、征管协作、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税费征缴协作机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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