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消防条例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27号
《甘肃省消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消防条例
(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军事单位对外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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