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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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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共和国友好关系的发展,考虑到捷克共和国即将成为欧盟成员,本着使双方经济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经济、产业、技术及科技合作方面符合双方利益的合作的持续发展,认识到在不影响各自现行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为中捷关系确定充分的法律架构,并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目的是:

(a)促进本协定确定领域的活动,以加强双边经济、产业、技术及科技合作;

(b)支持和扩大商务交往及相关机会;

(c)在各自国家为促进双边投资及确定经济和投资机会提供便利。

第二条

鉴于双方经济关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缔约双方一致认为,在下述领域存在进行长期合作的潜在有利条件: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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