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梧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7月29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建设文明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检疫、搜救、导盲犬只,教学科研机构、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养区域。
重点管理区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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