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工程和河道的管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工程是指自治县内的水库、坝塘、渠道、拦河坝、堤坝、输水隧洞、输水管道、排灌泵站、水池、水窖和水土保持、防汛抗旱、供水、水电、水文等涉水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河道是指自治县内的元江、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等河流及其流域的水域、行洪区、沙洲、滩地。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水工程和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管理权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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