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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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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毕节市献血条例
  • 制定机构: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9日文书字号:2021年第1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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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献血条例》已由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并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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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献血条例
(2021年8月23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贵州省献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依法适当延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无偿献血工作,下设献血办公室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建立中心血站,县级可以依法建立中心血库。市中心血站对县中心血库业务进行工作指导和统筹。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医疗机构建设发展趋势、中心血站、中心血库采供血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时用血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参加无偿献血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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