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刚果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往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一)中方派遣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一行五人(部级)访问刚果(布),为期七天。
(二)刚方派遣刚果(布)政府文化代表团一行五人(部级)访华,为期七天。
(三)中方派遣二十人的艺术团赴刚访演,为期一周左右。
(四)刚方派遣二十人的艺术团来华访演,为期一周左右。
(五)中方在刚果(布)举办画展或工艺品展,随展二人,为期两周。
(六)刚方在华举办画展或工艺品展,随展二人,为期两周。
(七)双方将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二、文物、图书馆、档案和电影
(八)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进行专家互访。
(九)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
(十)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档案信息和互派代表团。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领域开展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电影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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