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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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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3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3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根据国际协定鼓励和相互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鼓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内:

一、“国民”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任何一方的有效法律,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二、“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任何一方的有效法律在其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法人,不论其责任是否有限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三、“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任何一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所许可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类公司财产中的权益;

(三)对金钱的请求权或依合同具有金钱价值的行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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