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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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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甘发改价检(2013)1082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的通知
甘发改价检(2013)108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已经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6日


甘肃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价格行政处罚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的价格行政处罚分工管辖。

第四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五条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依照规定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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