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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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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 制定机构: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6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驼、兔、犬、鸡和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鹿及其它动物。

畜禽产品指动物的生皮、绒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血、骨、角、头、蹄等。

畜禽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畜禽的防疫指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活动以及与畜禽防、检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畜禽计划免疫和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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