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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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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6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隧、水利、绿化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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