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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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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2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适当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第五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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