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1月07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预算管理,建议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明确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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