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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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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
(2015年2月1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剑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州境内降雨汇入剑江河的水域和陆域。

剑江河干流是指剑江河自发源地斗篷山南簏贵定轿顶坡到都匀下甲鸟河段。

剑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黄河(谷江河)、边江河、杨柳街河、摆楠河、木表河、邦水河、柳档河、洛邦河、隔妹河、岔河(菜地河)、羊安河、新坪河、王司河、桃花河、菜园河;二级支流为富溪河、洗马滩河、拉挠河、牛场河、多杰河。

第三条

剑江河流域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实行统一领导,健全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建立综合协调机构。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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