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包头银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包银监复〔2018〕75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包头银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开业的批复
包银监复〔2018〕7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开业的请示》(包中银发[2018]7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开业。机构简称:中国银行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营业地址: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百灵大街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二楼东半部分。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咨询、见证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支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四、你行应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手续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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