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1日文书字号:杭政函〔2023〕4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适用本意见。
二、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有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在编制完成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以及析产、分户等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