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3月0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和加强双方在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反映两国文化、旅游的广播电视节目
--无偿交换节目和节目素材;
--有权对节目进行编辑,节目寄送费由寄送方负担;
--可以对所接受的节目或节目素材进行删减;但不得改变原意;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接受的材料转给第三方或进行商业目的的使用。
第二条
双方可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对对方重要的民族节日进行电视报道;
第三条
为发展合作,双方支持广播电视公务人员、专业工作人员以及科研人员之间的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上述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支付,在邀请方国内的食、宿和急诊医疗费及交通费由邀请方支付。
第四条
双方将在事先商定的基础上,为对方专业人员和记者在本国的访问提供便利。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