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20年7月22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7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2020年7月22日修正版)
(2004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