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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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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0年3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2年2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途径,守护好民族团结的生命线,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应当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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