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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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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二、删去《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管道燃气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款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外,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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