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焦作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6日文书字号:焦政〔2023〕4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
焦政〔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的通知》(豫民宗〔2020〕26号)、《******焦作市委办公室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办〔2019〕19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村街(社区)、学校、企业、连队(警营)、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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