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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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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第三十八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三十八号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3月31日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和使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保障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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