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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贸易工业部关于建立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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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贸易工业部关于建立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菲律宾共和国贸工部
  •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01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贸易工业部关于建立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二○○六年六月五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中菲关于建立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贸易工业部(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中菲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建立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矿业合作联合工作组和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将并入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上述两个联合工作组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终止运行,其职能将转入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农业联合工作组在《中菲两国政府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框架协议》的原则下根据现有的合作协议继续履行其职能。

第二条

中国商务部和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副部级官员任中菲经济合作组组长,工作组其他成员由双方各自指定。

双方确保工作组充分体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代表性。

第三条

中菲经济合作工作组应依照各自国家法律和政策,积极推动两国企业在以下领域开展有效合作:农业,包括农业种植、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农机合作等;渔业,包括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渔业加工和技术交流等;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铁路、机场、港口、公路和高速公路、桥梁、电讯、水利(包括灌溉工程)、供水、燃气管网、污水处理等;住宅建设;采矿、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制造业,包括金属/机械/运输装备/仪器零件和电子产品、成套设备、轻工,恢复和投资纺织厂及制衣厂;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旅游;集装箱检查设备;远程教育通讯网;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工作组将直接、尽职地向中菲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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