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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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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文书字号:丹政办发〔2023〕2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1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丹东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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