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机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各类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的污染防治,提高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各类型实验室在生产、研究、开发、教学、检测(监测)、污染防治等活动中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以及由实验室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学校、科研机构、卫生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和工业企业等单位所属各种类型的实验室,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单位。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目标是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鼓励回收和利用实验室危险废物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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