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构: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齐医保发〔2023〕20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
齐医保发〔2023〕2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血友病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缓解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经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党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我市将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政策。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1.有家族史、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
2.有自发深部组织出血或关节畸形。
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明显延长。
4.因子Ⅷ促凝活性(FⅧ:C)减少或极少。
至少同时具备3、4两项方可认定合格。
(二)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血友病病种编码为M01200,待遇按照月限额支付,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当年统筹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出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慢性病待遇不再支付。
(三)执行时间:
居民血友病待遇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门诊慢病待遇标准自认定之日起次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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