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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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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制定机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1年07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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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1年07月29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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