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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0日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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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0日修订版)
  • 制定机构: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0日修订版)
(2010年1月20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8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9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开展文明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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