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荣昌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荣昌府发(2008)93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荣昌府发(2008)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