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委托造地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文书字号:渝文备(2012)178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委托造地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文备(2012)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6号)、《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委托造地费的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委托造地费,是指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五条规定,合川区执行第二类标准,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情况,将我区委托造地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各建制镇按
元/平方米收取,各街道办事处按25元
平方米收取。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
三、委托造地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由
合川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收取,专项用于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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