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形式,设立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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