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制定机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文书字号:佳政规〔2021〕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佳政规〔2021〕2号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下简称禁猎区)、规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下简称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佳木斯市行政区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炸药等爆炸物、绝后窑、毒药、捉脚、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铁夹、地枪、地弓、排铳、...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