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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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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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