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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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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3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3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增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本着加强领事关系的愿望,达成以下协议: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

第 二 条

泰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双方同意的泰国城市设领的权利。

第 三 条

双方总领事馆人员总数分别以十二名为限,如需增加,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 四 条

双方可在各自认为合适的时候开设所规定的总领事馆。

第 五 条

在设立总领事馆过程中,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向对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 六 条

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以及对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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