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
- 制定机构: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7年0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7年02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在伟大友谊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关系,同意按照本补充条款议定书对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的协定作如下补充:
第一条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的最后一段,即“本协定对未列入附表甲和乙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删去。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中国产品系指产自并来自中国的产品,毛里塔尼亚产品系指产自并来自毛里塔尼亚的产品。
协定的规定并不限制毛里塔尼亚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缔结未列入附表甲和乙的商品的进口或出口交易的权利。
两国的有关部门对有关所述商品进出口的申请应该给予有利的考虑。
第三条
附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中国从毛里塔尼亚进口的货单仍为有效。
附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毛里塔尼亚从中国进口的货单订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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