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 制定机构:尼泊尔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56年09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56年09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为了在两国人民之间久已存在的友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作为善邻的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重申以五项原则(潘查希拉)即:
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决定根据以上原则缔结本协定,为此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潘自力;
尼泊尔王国政府特派尼泊尔王国外交大臣丘·普·夏尔玛。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缔约双方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应保持和平和友谊
缔约双方重申两国之间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决定。
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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