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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治安联防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和公安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的管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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