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辽宁省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7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动员,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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