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
- 制定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5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
(2015年4月8日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构建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本原则法官与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应遵循依法、诚信、尊重、协作的原则,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案件审理、调解、执行等工作,妥善化解纠纷,实现司法公正。第二条 保障律师依法立案的权利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递交的诉状,即应接收。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登记立案。第三条 保障律师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与担保要求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条 保障律师使用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权利保障律师就本人承办的案件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立案、联系法官、递交材料、查询进度、签收文书等程序性权利,对律师使用平台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回应。第五条 保障律师对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律师享有对案件流程进展、程序变更等的知情权。律师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及时告知。第六条 保障律师对执行案件的知情权对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执行期限、执行结案、执行标的物拍卖变卖、执行款项发放等执行案件信息,及时在我院因特网站上提供查询服务,或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律师告知。第七条 为律师参加辩护代理等诉讼活动提供便利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会员卡、出庭通知书等材料进入法院代理诉讼的,进行必要的登记,并提供律师通道。
为律师提供律师休息室、公共阅览室等场所,方便其参加诉讼和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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