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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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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1月4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年4月11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权利,并享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增加第二款、第三款为:“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第七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

三、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修建宾馆、饭店、娱乐和休闲场所。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建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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