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 林木, 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部关于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负责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
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林业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
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农垦、水电、城建等部门,应当提取或者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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