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门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2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意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这种投资将有利于投资者的商务往来并有助于两国的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依照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所有资产和所有股金,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 动产、不动产及所有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和的质权、实物担保、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二) 股份、股票和企业中其他所有形式的参股;
(三) 债权和其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著作权、商标、专利权、商...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