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8日文书字号:〔2024〕5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2024〕57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己经2024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01月28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有效实施,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现决定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将《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22年12月29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28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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