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22日文书字号:云司发〔2013〕57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4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云司发〔2013〕5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昆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对2009年12月8日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云司发〔2009〕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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